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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阳状告《我叫小沈阳》胜诉

该书发行未经小沈阳授权,后者索赔百万,法院判赔小沈阳9万余元

2012年04月0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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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媛)以第一人称的方式叙述了艺人小沈阳的成长历程,但却没得到小沈阳本人的授权。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电影出版社、书作者黄某赔偿小沈阳9万余元,停止《我叫小沈阳——小沈阳成长密码》的出版和发行。

  出版物未经“主角”授权

  2009年春晚的小品《不差钱》,使沈鹤(艺名小沈阳)成为家喻户晓的明星。2009年12月,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黄某所著的《我叫小沈阳——小沈阳成长密码》一书。

  然而据小沈阳(沈鹤)诉称,该书的出版从未征得其许可与授权,擅自在书封面及内页大量使用了他的肖像,还使用“小沈阳说”等第一人称的方式,叙述描写了他的成长历程、婚姻、家庭生活的细节,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为此他将作者、销售方、出版方三方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万元,同时要求三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中刊登道歉声明。

  出版社否认侵权

  本案开庭时,小沈阳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而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中国电影出版社辩称,小沈阳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应该受到相应限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且此书并没有诋毁小沈阳的形象,也没有用小沈阳的肖像制作广告等营利,因此不认为是侵权。而中关村图书大厦则辩称,他们销售的书籍来源合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出版社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中国电影出版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未征得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及肖像用于图书出版,属于营利行为,已构成对小沈阳的姓名权及肖像权的侵害。

  鉴于该书基本内容中没有失实、致名誉受到损害的情形,且黄某、中国电影出版社亦未在该书中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名誉,故不造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中国电影出版社、黄某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我叫小沈阳——小沈阳的成长密码》一书的出版、发行;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该书的销售;中国电影出版社、黄某对该书不得重印、再版、发行;中国电影出版社、黄某赔偿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95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900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对原告的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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