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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境外不得进行非主业投资

国资委首次明令央企海外投资应避免恶性竞争,主业境外投资项目要在国资委备案,并报送投资计划

2012年04月1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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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钟晶晶)继去年国资委发文规范央企海外资产和产权监管后,昨日国资委又下发《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直指近年来央企海外投资出现巨额亏损问题。《办法》要求央企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此外,主业境外投资项目要在国资委备案,并报送境外投资计划,明确提出央企海外投资应避免恶性竞争。

  非主业投资被禁

  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根据《办法》,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刘澄表示,加强主业建设是近年来国资委提出的央企发展方向,目前央企有些主业都很难与国际一流企业相竞争,更不用说非主业投资,控制非主业海外投资一定意义上可避免海外盲目投资。但这不能是“死规定”,应允许有些具有前瞻性的行业进行海外投资并购。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央企境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不高。

  主业投资要备案

  近年来中国的资源型企业海外发展迅速,中石油的海外利润已占到其利润总额近三成。在主业海外投资上,该《办法》规定,投资必须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该《办法》也明确,国资委将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所谓重点投资项目是指央企按规定,由其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对未列入央企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央企应履行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对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就此,刘澄表示,企业海外投资最终决策权应在企业自身,但通过备案制度,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风险提示。备案不能流于形式,通过备案提醒避免数个央企同时在海外争夺资源,减少内耗。此外,最终是要使企业提高海外投资的自觉性,使得投资效益最大化。

  ■ 名词解释

  境外投资 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 背景

  央企频现海外亏损 国资委连发令规范

  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户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部分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

  但近年来央企海外亏损问题频传,如中航油燃油套期保值巨亏5.5亿美元、去年中铁建在沙特项目预亏41亿元等。

  2010年,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清理规范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表示,国资委看待企业境外亏损与国内亏损是一样的。从制度上讲,要查明原因,明确并且追究责任。

  去年6月份,国资委相继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央企境外资产和产权进行规范,并将追究违规出借银行账户;越权或违规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等违规行为。(钟晶晶 实习生 文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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