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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项目国内企业将缴资源补偿费

以前仅向外企征收;征收对象从石油、天然气扩大至煤层气等非常规资源

2012年04月1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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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钟晶晶 实习生文一帆)国土资源部昨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征收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补偿费工作,这也是自2011年我国对海上中外合作油田相关条例做出调整后,国土部按照新规定要求征收石油资源补偿费。

  与此前征收矿区使用费相比,新规定增加了企业使用资源的成本,并将征收对象从外国企业扩大到中国企业。并且征收的对象由传统的石油、天然气扩大到了煤层气等非常规资源。

  此前中外合作开发油气项目也需要上缴一定费用,即矿区使用费。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要求在中外合作油田项目中外国企业需要上缴矿区使用费。但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对此条例作出修改决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此外还有一个明显区别,即征收标准从按量征收改为了按价征收,过去矿区使用费按照油田产量征收,而新规定则按价征收。

  国内能源专家韩学功表示,“简单而言,就是增加了企业使用国有资源的成本。”随着资源的稀缺性凸现,政府也要加大企业使用资源的成本。

  国内三大石油公司都将受此影响,而中海油则因中外合作项目多,影响也将更大。

  据了解,目前我国中外合作油田项目主要是海上油田,其中很多项目合同签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而一般合同期约为30年,如去年出现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就是中国最大的海上对外合作油田,该油田项目合作协议在80年代就已签署。

  此次规定也明确表示,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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