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之言
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央企原则上不得在境外投资非主业,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现代企业在其经营中,尤其是在全球范围经营中从事或者投资非主业是平常事。譬如大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要碰到瞬息万变的汇率问题,因而现代跨国大企业几乎都会从事套期保值。境外央企也不例外,如果在《暂行办法》的约束下,它不做外汇生意,无异于自己降低自己的竞争力。
尽管,按照规定,如果确需投资,可向国资委汇报备案。可是,市场中不少商机稍纵即逝,如果万事向国内汇报并等待核准,境外央企很可能会失去一次次商机。
此外,这部《暂行办法》还提出防范风险的具体要求,如“央企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这些对风险的预测预估工作,是每一个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行为时都会做的。而作为大型企业,央企还需要主管部门耳提面命,出台规定专门提醒,实在让人无语。
其实,央企境外投资经营出现亏损,与央企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的缺失有关,其根源在于央企的产权结构尚未理顺。央企的产权利益与央企责任人的利益没有休戚与共,因而央企责任人在海外市场上要么谨小慎微,要么莽撞冒失。要成功监督境外央企,还需从产权结构下手。
□郁慕湛(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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