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评论·京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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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闯黄灯不能总靠“解释”

2012年04月1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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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第一个看点是,法律明确禁闯黄灯了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黄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说,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里面“隐含”的意思是,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警方也是从法条里“反推”出当事人违法的。法律本应明确清晰,如果法律还需要法学家解释出“隐含”的意思,难免让人不知所措。更何况就像余教授所说:禁闯黄灯必须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在没有明确细则的情况下,执法中难免宽严不一,引发纠纷。

  其二,本次调查中,54.8%的人认为“闯黄灯”该罚;但同时有43.0%的人承认自己闯过黄灯。这种矛盾反映出,当下舆论中某种对“严刑峻法”的片面热情,以为重罚就能解决一切;在极端情况下,有不少人甚至认为可以牺牲程序公正。这种“单向度思维”,并不利于法治中国的构建,是值得警惕的。

  同时这种言行上的矛盾,在之前“醉驾”的问题上也有所表现。比如,醉驾者在网上遭到诅咒,但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激进的批评者也会在亲友宴会后醉酒驾驶,或者向司机积极劝酒(这在去年醉驾入刑前非常普遍)。作为现代社会公民,要学习监督他者,更要学习约束自己;要懂得行使权利,也要有所担当。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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