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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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含义模糊,不如取消黄灯

2012年04月1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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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现行法律对“黄灯”的定义及交通灯传达的信息不够明确,这给司机守法和交警执法都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浙江嘉兴司机舒江荣“闯黄灯”遭到处罚,引发了全国关于“闯黄灯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争论。这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闯黄灯”之争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交警依法行政的层面,二是交通信号控制的技术层面。

  首先,现行法律对“黄灯”的定义不够明确,这给司机守法、警方执法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称:这一法条“隐含”的意思是,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但是法律规定,本应明确清晰;如果法律还需要法学家解释出“隐含”的意思,难免缺乏权威性。所以,公安部门在细化规则时,应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发布统一的规范,并作为司机培训的标准教材,避免各地各自为政。

  其次,交通灯本身就是指挥交通的信号;其所传达的信息,应明确而没有歧义,才能使信息接受者统一行动。而目前的黄灯对很多司机来说,是个相当“模糊”的信息。

  事实上,早有专家提出“黄灯困境”。因为当黄灯亮时,司机无论是选择立即刹车,还是加大油门开过去,都受到反应速度、车速、路况等条件约束,结果可能是既无法安全地在停车线内停车,又无法在黄灯时间内通过,或者因为刹车太急,被后车追尾。据统计,黄灯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占整个信号交叉口事故的50%以上。

  为了避免“黄灯困境”,有人主张取消黄灯,早在2005年青岛市就在部分路口取消黄灯,只在绿灯末期做出闪烁警示。据称,当地去掉黄灯后,信号灯循环一个周期就可省12秒,加大了路口通行量,交通事故也降了下来。

  各地不妨借鉴青岛等城市的经验,在有利于提升道路使用率、降低事故率的前提下,取消部分路口的黄灯过渡,代之以绿灯末期闪烁——当然这一交通决策的前提是对不同路况、不同时段的路口,做科学的定量分析,而不能一刀切。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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