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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官“眼花”判错案

肇事司机致3死2伤未曾赔偿,法院以“积极赔偿”为由轻判其两年有期徒刑

2012年04月1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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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陕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水涛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目前,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3死2伤 肇事司机全责

  2011年9月16日,山西运城的张利强夫妇,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河南一所大学报到。行至河南三门峡境内,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轿车,碾轧过去。坐在后排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姨子三人当场死亡,坐在前面的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昏迷。

  事发地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了“肇事货车司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书未及时送达

  今年3月6日,陕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负全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宣告后,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然而,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张利强,并没有收到判决。20多天后,他才通过聘请的律师,从陕县法院索要了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

  ■ 说法

  1 湖滨区法院

  赔偿证明被逼开具

  记者看到,陕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里,“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然而,张利强表示:至今没收到任何赔偿。

  审判长水涛称,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民事部分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减轻处罚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

  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民事赔偿法官翟二民称,他曾多次拒绝陕县法院及被告律师提出的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据此,他们才开了“赔偿证明”。

  2 陕县法院

  看错证明判错案

  在“赔偿证明”里,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对此,翟二民承认,证明开得不认真。但证明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的意思。

  然而,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对此,审判长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3 受害家属律师

  应核实赔偿

  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毛转江指出,不论有没有“据称”两字,陕县人民法院都应该核实被告人的赔偿收据,如此草率判决极不负责任。“湖滨区法院出的这个证明,可以说不伦不类,而陕县法院根据这个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明,把它变成已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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