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评论周刊·京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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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受访者 烈士姓名不能作商标

2012年04月2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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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发布

  据报道,烈士孟祥斌牺牲4年多后,他的名字却分别在浙江金华和德州齐河遭人抢注成商标。目前,他的生前部队已提出撤销申请。

  2007年11月30日,山东齐河籍某部军官孟祥斌为救落水女青年英勇牺牲。几年中,一名商标申请人称“注册‘梦祥斌’是为怀念”,却四处贴广告寻求出租或转卖;另一商标申请人直接注册了“孟祥斌”商标,用于卫生纸、写字纸、书籍封皮、订书钉等。

  烈士姓名作商标,究竟是否可用?众说纷纭,肯定者认为以此可以怀念烈士,传播烈士精神,否定者认为唯利是图,“有亵渎烈士之嫌”。不少网民认为,烈士姓名是否可作商标,关键看效果如何,如有助于为烈士增誉,不妨宽容,如有损烈士形象,则予禁止。

  这种思路符合情理,但勿忘法律,勿忘尊重烈士家属的意见。

  根据“京报调查”的结果,14.2%的受访者认为“可用,只要不违背法律,且能弘扬烈士精神”,56.8%的受访者认为“不可,合法但不合情理,用于商业有亵渎烈士之嫌”,29.0%的受访者认为“应征得烈士家属同意”。

  烈士孟祥斌遗孀叶庆华接受采访时表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单纯用一个人名去达到商业盈利目的,我觉得不但是对我丈夫的不尊重,还对很多跟我丈夫一样叫孟祥斌的人不尊重。”

  因此,从民意倾向来看,将近九成的公众都对“烈士姓名作商标”持反对意见。 □新京报记者 高明勇

  ■ 调查数据

  烈士姓名可否作为商标?

  2007年11月30日,山东齐河籍某部军官孟祥斌为救落水女青年英勇牺牲。有媒体报道,烈士孟祥斌牺牲4年多后,姓名被抢注成商标。你怎么看?(单选)

  A、可用,只要不违背法律,且能弘扬烈士精神 14.2%

  B、不可,合法但不合情理,用于商业有亵渎烈士之嫌 56.8%

  C、应征得烈士家属同意 29.0%

  【受访者背景资料】

  性别

  男 58.0%

  女 42.0%

  年龄

  90后 9.5%

  80后 54.7%

  70后 26.7%

  60后 6.8%

  50后 2.1%

  其他 0.2%

  教育程度

  高中及以下 9.0%

  大专/高职 32.5%

  大学本科 45.7%

  硕士及以上 12.8%

  本次调查由《新京报·评论周刊》与清研咨询联合推出,共回收有效问卷1152份。

  ■ 旁边评论

  注册商标,勿忘社会伦理

  根据新京报“京报调查”的结果,近六成网友反对将烈士姓名当成商标注册,原因很简单,商标是商业标识,会进入市场领域,受很多因素影响,商标名会受到影响,特别是无良经营者,会使商标变成劣质的代名词,如果造成这样的结果,岂不是使烈士受辱?

  有关方面负责人也表示,将烈士名注册为商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从法理上、情理上来讲,这种苗头应该制止。但在具体的法律程序上应该遵循法律程序和依据。如果要提请撤销这一商标,需要提供有关证据。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我们应该怎样尊重先人与先烈?无论是先人还是先烈,总会有一些人费尽心机,想从他们的名望中得到自己的利益,这与盗古墓发财一样,既不合乎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

  二是商标应该体现创意,应该通过创意与经营来获得别人尊重,商标是商业标志,标志让人联想到生活品质并与经营范围相匹配,这样才有价值,如果仅仅想通过一时的炒作或通过先人、先烈的影响力来达到自己目的,最终的结果肯定是白忙一场。

  除了创意与诚实经营,除了实力与品质良心,我们实在找不出其他什么能使商标增辉增值的方式。 □吴祚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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