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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胶囊”犯罪刑法应“零容忍”

2012年04月2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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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毒胶囊”不管是否已伤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罪行。

  针对“毒胶囊”事件,公安机关已迅速介入,严厉打击“毒胶囊”犯罪,截至4月19日,各地公安机关已立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

  或许,随着案件查处的深入,将会有更多嫌犯落网,人们也期待法律给他们一个“说法”。不过,接下来,对于不法之徒,最终能否一一依法定罪,并施以与其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还有一些障碍。

  刑法关于涉及“毒胶囊”的犯罪,主要罪名有二。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行为,起刑金额为5万元,分为5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四档量刑。

  然而,我们看到,“毒胶囊”曝光后,已有一些涉案人员迅速藏匿或毁灭证据,典型例证就是河北阜城县学洋明胶蛋白厂,该工厂经理宋训杰为销毁证据竟放火烧厂。一旦证据被销毁或藏匿,将给接下来的定罪量刑带来不小困难,这些涉嫌“毒胶囊”犯罪的人员,最终是否会被绳之以法,并对其劣行处以足额的刑罚,将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此罪名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然而,“毒胶囊”中的铬虽对人体危害很大,但由于其含量不足致伤致命,危害往往并非立竿见影,因此,要证明“毒胶囊”已造成了民众健康的损害,并不容易。

  由此看来,尽管“毒胶囊”犯罪情节恶劣,影响人群广泛,给民众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但对此,严厉追究刑责,并非易事。

  这样的尴尬,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刑罚必须在较大后果发生后才可启动。然而,这似乎不合理,以5万元起刑金额为例,铬超标的胶囊1万粒只有四五十元,这意味着,厂家被查出生产销售的“毒胶囊”若不超过1000万粒,就无须担心承担刑责;而1000万粒会造成怎么样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

  如此规定,显然与民意有落差。在大多民众看来,“毒胶囊”不管生产销售金额多大,不管是否已经伤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罪行。把皮革废料变成药物让人吃进肚子,虽然一下吃不死人,但长此以往,累积在身体中的伤害无疑是可怖的,对于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如果大多罚款了事,生产销售“毒胶囊”的人又有何惧?

  据报道,浙江新昌县因“毒胶囊”被查封的4家企业当中,有两家早在去年就被查出胶囊铬超标,然而,当地药监部门只是没收、罚款了事,设想,倘若当时警方就能介入,启动刑事追究,“毒胶囊”还能肆虐到今日?

  因此,刑法应对类似“毒胶囊”犯罪“零容忍”,严惩此类犯罪,无须强调严重“结果”,而应立足于“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生产销售“毒胶囊”的市场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人身伤害,都应一律追究刑责。惟有药品安全获得强大的法律护航,才能震慑犯罪,让民众健康免受威胁。

  □新京报评论员 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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