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5:经济新闻·论坛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B15:经济新闻·论坛

IPO打假,要护宝锤还是痒痒挠?

2012年04月2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分享:
新京报漫画/赵斌

  香港证监会近日针对IPO造假开出一张罚单,将矛头指向中介机构。保荐人兆丰资本被处罚4200万港元。

  在内地,同样存在披露问题的胜景山河案例中,仅仅有保荐代表被撤销资格了事。对此,有评论人士称之为“挠痒痒”式处罚。监管差别为何这么大?有律师表示,是因为证监会在执法时往往会受到各种干扰。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兆丰罚单”只是个例,不具代表性。

  ■ 新闻回顾

  港证监会4200万罚保荐人

  香港证监会22日发布声明称,兆丰资本因未对洪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洪良)2009年IPO申请事宜履行其保荐人职责,被证监会撤销其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并罚款4200万港元。

  洪良集团是一家台资服装企业,于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兆丰资本是洪良唯一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保荐人,KPMG(毕马威)为核数师和申报会计师。

  然而上市仅三个月零6天的洪良却于2010年3月30日因疑似账目问题被香港证监会勒令无限期停牌,直至法院另行颁令为止,这是港股市场最严重的新股事故。随后,香港高等法院强制冻结洪良IPO时向公众集资所得的净收款近10亿元,并介入调查。

  香港高等法院经调查发现,洪良在2009年12月14日发布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虚假或误导性的资料。同时,香港证监会对洪良上市申请的唯一保荐人兆丰资本以及涉嫌行贿的KPMG(毕马威)高级经理梁思哲展开调查。

  ■ 相关新闻

  内地保荐机构鲜被罚款

  内地上市公司中不乏完成招股之后仍被退回的案例,也不乏上市之后被曝出虚假上市的案例,但保荐机构是否有为此而付出代价?

  证监会披露的保荐信用监管显示,从2006年开始,共有13名保荐代表人和一家保荐机构被证监会采取了“监管谈话”,12名保荐代表人和一家保荐机构被“出具警示函”,9名保荐代表人和1家机构被采取3-12个月不受理项目的处罚,4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

  从目前的处罚看,最严重的情况不过撤销资格。其中胜景山河造假上市中的两名保荐代表是唯一因保荐业务而撤销资格的两名保荐代表,另两人因保荐资格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而被撤销资格。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于保荐机构违规的最严重惩罚为撤销资格,对于保荐代表人的最严重处罚是撤销资格和市场禁入。

  处罚造假保荐机构难见罚款,是因为没有相关罚则吗?并非如此,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223条中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股中小公司的承销保荐收入至少在百万元级别,募集资金较多的在千万元以上,按照1-5倍业务收入处罚,数额可从数百万到上亿元不等。

  ■ 网友声音

  “对IPO造假啥时动真格”

  旺旺09:洪良国际的后遗症,兆丰资本栽了。证监会啥时能学学香港同行,对保荐机构动点真格的?

  上林院:投行本身在承销与发行中就从企业赚取巨额利益,怎么保证中立不偏不倚?处罚兆丰资本更像是杀鸡儆猴,在市况不佳下提振股民信心。

  西风九万:中国证监会开的最高罚单是什么?

  ■ 业内观点

  “兆丰资本只是单一事件”

  温天纳(招商证券(香港)投资银行业务董事总经理,香港证券专业学会委员会成员):

  香港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保荐人相关法规和操守等,可以做出对保荐机构的惩罚。现在看到的对于兆丰资本的处罚是一种民事上的处罚,证监会在这方面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如果兆丰资本不服可以上诉。

  兆丰资本这个事件只是单一事件,并不是行业的普遍情况。

  不过这也说明,赴港上市的企业有很多鱼龙混杂的情况,还需要改善,在这种情况下不免有人想蒙混过关铤而走险。

  香港证监会一直在完善和收紧保荐人的执业,但也应该看到,中介机构的作用是有边界的,保荐机构并非执法机构,面对一些问题客户时只有接与不接的区别,若是遇到一些完美的欺诈骗局,保荐机构也不一定能看穿。

  “缺乏后续程序性规定”

  宋一欣(证券律师):

  在类似的事情上,证监会显然有行政处罚权。之前也有中介机构被处罚的例子,但从2006年以来这样的情况很少见。

  是不是没有触及处罚标准的案子?我认为不是,比如绿大地那样的情况,显然是足够按照《证券法》223条标准来处罚的。

  但是我们也看到,2005年修订证券法以来,对于如何处罚这些机构并没有后续的程序性的规定出台。证监会虽然有保荐机构的管理规定,但作为部门规章显然层次太低。

  “证监会应避开干扰严格执法”

  张远忠(证券律师):

  证监会在这方面拥有不少处罚权和执法权,但从我看到的事实,这种处罚权和执法权往往会受到各种干扰。

  比如上市公司造假,若严厉处罚上市公司,可能遭遇多方面的游说,地方政府的阻力很大,这需要有关部门一致配合。

  香港证监会敢于严惩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一方面是其拥有较大执法和处罚的权限,另一方面也是因其地位独立。

  对于A股的情形,我们一方面应呼吁证监会在对待类似问题时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另一方面也呼吁外部环境应给予配合,才能真正有效净化A股市场。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吴敏 实习生 金彧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