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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回应《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第46条引发的争议;称将平衡好权利和权利的使用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有必要”

2012年04月2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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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郭少峰)国新办昨天就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举行发布会。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回应了《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所引发的争议。

  此前《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等内容,引发音乐界人士强烈不满。阎晓宏说:“我们很重视46条,会看看怎么样设定更好,更能平衡权利和权利的使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基于权利人自愿

  阎晓宏表示,第46条主要涉及到《著作权法》关于授权的规定,叫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指对作者的权利进行适度限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事后需要支付报酬。“比如说我们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一些音乐作品的时候。”

  《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涉及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第60条、70条争议也较大,多数音乐人认为将“被代表”,担心自己将失去许可权、定价权等权利。对此,阎晓宏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产生100多年,但在中国的时间很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他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基于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把权利人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集中起来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其管理。

  音著协或享更多词曲作者代理权

  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问题,阎晓宏举例说,音乐著作权协会现在管理5000多位词曲作者的权利,所谓延伸就是这5000、6000位音乐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来代理的问题。《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声明不许代理的除外。据他了解,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不是很愿意去延伸代理。

  阎晓宏称,《著作权法》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4月30日截止,汇总意见后会认真进行修订。这次修订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是一个草案,其征求意见后会提交到国务院,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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