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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应注重保障低收入者的公平

2012年04月2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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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对经济落后地区,1万元可能是“巨额”,如果一些基层法院为省事而滥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会激化矛盾。因而,小额诉讼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在一审草案引入小额诉讼制度后,二审草案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这意味着每年有百万件左右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会失去上诉权,其中将会有不少当事人属于低收入者。

  这几年,最高法院每次向人大作报告时,都会提到案多人少的问题,有的法官平均1天多就处理一起案件。将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采用一审即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无疑能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当前司法系统的紧张状态。

  小额诉讼制度草案一审时,即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现在将标的额大幅提高,意味着扩大了范围,将进一步提高效率。因而,如何防止这一制度在基层被滥用,如何注重保障那些低收入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思考。

  一般来说,1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案件中,低收入的当事人较多,他们往往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比如,1万元对打工者和拖欠其工资的老板、单位来说,影响完全不同。因而,小额诉讼程序对低收入当事人的影响更大一些。

  如果,一审即终审,且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那么,低收入的当事人如何伸张他们的权利?显然,这既需要更加公正的司法环境,也需要基于现实的考虑而完善相关司法救济程序。防止一些基层法院为省事而滥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而激化矛盾。

  其一,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该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含义很清楚,但“争议不大”含义模糊,可能在当事人看来很有争议的案件,但法官认为争议不大,这种案件如果强制适用一审终审,纠纷并不容易化解。

  其二,这次将诉讼标的额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也需要更完善的规定,以防止提高了效率损失了公平。

  中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差别很大,对于经济发达地区1万元可能属于“小额”,但对经济落后地区,1万元可能就是“巨额”。以去年北京的人均收入统计为例,城镇全年人均收入为3万多元,农村为不到1.5万,而甘肃这两个数字则为1.5万和3900元。对于北京的城镇居民来说,1万元尚且未必属于“小额”,在一个甘肃普通农民眼中这两年半的收入更不能算“小额”。而德国的小额诉讼标的额为600欧元,折合人民币大约5000元,美国各州不同,从1000美元到5000美元的都有。

  由于小额诉讼一审即终审,1万元对于收入不高的当事人而言并不是一笔小钱,如果判决不公对这样的当事人损失很大,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再审又难,很可能会迫使这些当事人走上信访的路。

  为防止上述这些问题的发生,草案应该完善规定,当事人对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或许应当赋予其上诉的权利。对于1万元的标的额问题,亦应结合人均收入状况规定,对于标的额1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当地上年人均年收入的案件,一审终审。

  □新京报评论员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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