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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食用明胶专利”不容轻描淡写

2012年04月2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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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专利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公民发明创造行为进行的认可,有害发明获专利,无论它是否投入生产,都绝非小事一桩。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网友爆料,皮革废料制造食用明胶曾获国家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核查,该局受理过10件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其中2件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获得批准,但均已失效,目前没有处于有效状态的相关专利。该局同时强调,专利不是生产问题明胶的依据。

  对于“皮革明胶获专利”一事,有关部门似乎有些轻描淡写。无可否认,皮革明胶相关专利失效确实是个事实,专利批准与实际投入生产也并无因果关系,但公众最大的疑问在于,为何会有两项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呢?

  知识产权局强调,《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明确禁止制革厂鞣制后的废料用作食品明胶原料,是在2005年。言下之意,正由于2005年之前的“法律真空”,导致了他们对皮革明胶的“宽容”,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实际上,《食品添加剂明胶》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早在1995年就已实施,该标准明确写道,食用明胶为“动物之皮、骨及腱、鳞等原料所生产”,并且对于食用明胶中铬含量2mg/kg上限,该标准业已作出规范,并沿用至今。抛开国家标准且不说,即便按照行业的一贯规则,食用明胶也必须要用新鲜的、经过严格检疫的、没有经过任何化学处理的动物骨骼或原皮加工。

  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如此明确,那些皮革明胶的专利申请,竟然能获批准,实在令人费解。以其中获批的一种“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发明专利为例,该发明专利明确提出要生产铬含量大于2mg/kg的高铬明胶,并称要“使广大消费者安全适宜地增加铬的摄入量。”这一所谓的发明显然极为荒谬,只要有稍微懂行的食品专家把关,这样的专利申请就绝不会被批准,可结果它竟获批了,如此专利审核,基本的严谨与科学何在?

  其实,我们不谈标准,不谈科学,即便以常识论,皮革废料转化为食品,谁能接受?那些批准皮革明胶专利的人,恐怕也不愿把自己的皮鞋吃进肚子吧。实际上,2004年央视首次曝光皮革明胶进入食品业,就让公众极为惊骇,这种直觉判断,显然就基于一种常识。可是,为何对皮革明胶专利的审核,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呢?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皮革明胶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属于明显危害民众生命健康的“发明”,那么,这样的专利当时为何会被批准?具体又是哪些人批准?有关部门应给公众一个更详细的说明。

  专利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公民发明创造行为进行的认可,所以,有害发明获得了专利,无论它是否投入生产,都绝非小事一桩。它对国家的权威和法规的严肃性,都造成了实实在在的伤害,这一行为不容轻描淡写,而应进行彻底的调查和究责。

  相关报道见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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