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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改革意见发布 公司可自选时间窗口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未引入美国式招标

2012年04月2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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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没有大的改动,主要从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根据反馈意见,证监会对《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一、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二、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三、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四、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五、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此次改革未引入此前市场提及较多的美国式招标。所谓“美国式招标”,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是以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购买股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美国式招标”在境外市场主要用于国债拍卖,在股票发售中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次改革未推出这一定价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现阶段采用“美国式招标”可能存在法律障碍,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此外,市场第三方风险评析机构也担心颇多,认为其并不独立,可能会增加寻租空间或误导投资者。

  证监会负责人指出,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旨在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风险评析报告重点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进行评析,不对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不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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