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4月27日晚,北京市车公庄某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28日,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
又见见义勇为的认定分歧,又见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做了“缩小解释”。《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王先生与被抢女子虽然相识,但被抢女子相对于王先生而言仍然属于他人的范畴,王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北京市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见义勇为的特征,办案民警给出否定答复,显然对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理解过于狭隘。
近年来,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分歧一直不断,一些争议案例频频出现。对此我以为,有关部门都应该对见义勇为的概念作出“扩大解释”,尽量对见义勇为行为从宽认定。如果有关部门总是习惯性地对争议性的见义勇为行为作出“缩小解释”,那么,同步压缩的只能是公众见义勇为的热情、勇气、信心和动力。
见义勇为认定的“宽容大度”,这是对见义勇为最好的鼓励。
□李英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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