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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披露基本靠“自律”?

2012年05月02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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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具体列举出对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七个方面——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有关政府部委,这是一个进步。然而对这七方面的人的要求,基本上还是靠他们自律。

  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这份《指导意见》有不少新意,可是,不得不说,这份《指导意见》对中国股市新股发行体制的顽疾,触动有限。很难指望这份《指导意见》能够根本改变目前新股发行的种种弊病。

  《指导意见》把“信息披露”作为第一部分,可见其重视。的确,能否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已经成为中国股市新股发行是否会走老路的关键。

  这一部分有十点,第一次具体列举出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充分和完整,负有责任的七个方面——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有关政府部委,这是一个进步。然而对这七方面的人的要求,基本上还是靠他们自律。当他们不自律时,就像以往股市中常见的那样,中小投资者对之依旧毫无办法。

  关键是这七方面不能形成互相牵制的关系。中国上市公司中不少是大型国企,能够上市的企业都具备政府背景,与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会计、审计等专业单位,都有着良好关系,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所以上述七方面其实已经在股市中形成了利益链,不可能相互牵制。

  对能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责任方的监管和惩治,可是在《指导意见》的第六部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里,仍然看不到震慑力度很大的惩治办法。最重的话是“依法从重处理”,还有的就是“谈话”、“关注”、“出具警示函”等似有轻描淡写的话语。

  在当前不少上市公司高管还是享有政府高级别待遇时,当这些公司有些事项还不完全是经济事务时,媒体和大众舆论不可能全面彻底监督上市公司,因此对这些上市公司来说,社会的牵制力量其实还是有所缺失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惩治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和不完整显得特别重要。一切不诚信作为都是为了非法获得,而股市中的非法所得几乎都得通过异常交易。《指导意见》说要“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其实这样的认定很简单,普通股民都知道:凡是在利好消息正式发布或者假消息破产之前大量交易的就是异常交易。要打击异常交易,必须引进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

  当然,《指导意见》是比较原则、比较抽象的,要具体落实还得有实施细则。期待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时,能改变目前这种“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监管力度。

  □郁慕湛(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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