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信
下一篇

醉驾依法“入刑”才有威慑力

2012年05月0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分享:

  ■ 社论

  因为醉驾入刑能否有威慑力,关键是醉驾者最终能否依法“入刑”,而这最后是体现在法庭审判上。期待司法部门依法判案的同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

  据新华社报道,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在一些大城市,法律的震慑和教育效果更加明显。北京、上海等地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别在50%、70%以上。

  这些数据足以证明醉驾入刑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只要执法不放松,醉驾入刑的震慑和教育效果还将持续下去。酒驾率与醉驾率的双双降低,不但将许多司机从畸形的酒文化中解脱出来,事实上也避免了成千上万的路人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据统计,去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2.3%;截至4月20日,今年以来上述指标的同比降幅为28%。一次修法,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可谓功莫大焉。

  曾有些反对醉驾入刑者,以一些个案来证明醉驾入刑威慑力的失败。当初高晓松因醉驾被刑责,有人就说,你看,“危险驾驶罪这才施行不到十天,他(高晓松)就没有被威慑到。”当然,醉驾入刑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震慑住所有人。最近引发舆论聚焦的湖北“4·29醉驾案”,肇事者吴某同样没有被法律震慑住。

  但他们为什么敢于违背法律醉驾?是不怕刑罚吗?绝对不是。他们铤而走险,可能是基于他们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的发生,轻信在一些地方的现行司法生态之下,即使醉驾一回也不一定被抓到。所以,这些个案的存在,不但不能证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弱,反而提醒我们的执法者和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网络,真正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杜绝了“选择性执法”,才能打消这些人的侥幸之心。

  当然,醉驾入刑在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毒驾和药驾的问题,这其实和醉驾入刑无关,而是构成了另一个新的修法案。又如有媒体指醉驾者遇到交警检查有时会弃车而逃,这被形容是一个“执法难题”。“弃车而逃”实则证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已经发挥了作用。有几个潜逃的嫌疑人,一点也不奇怪。抢劫、盗窃、强奸、杀人等,这些不同的犯罪形态中也都有潜逃的情况。总不能因为几个醉驾者弃车而逃,就把责任指向立法。

  至于有的地方还出现了醉驾者在检查时当场饮酒或者在抽取血样前饮酒,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这实则已妨碍了司法公正。此种行为并不在醉驾入刑的处理范围之内,还需要借助于刑法的其他规定加以惩治。

  当然,光有公安的严格执法还不够。在刑事司法的流程上,还有检察机关的公诉以及法院的审判,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因为醉驾入刑能否有威慑力,关键是醉驾者最终能否依法“入刑”,而这最后是体现在法庭审判上。期待司法部门依法判案的同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消除民众的一些疑虑,捍卫法律的公信力。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