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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死1岁女儿 母亲获刑12年

因与丈夫争吵涉案,曾自杀未遂;被认定故意杀人罪;因受害者家属谅解获轻判

2012年05月0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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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岁母亲杀1岁女儿后割腕”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25岁的胡光宇和丈夫发生矛盾后想自杀,但又担心1岁的女儿留在世上遭罪,就先将女儿捂死,被控故意杀人(本报3月6日报道)。

  近日,自杀未遂的胡光宇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了解,开庭时,胡光宇的丈夫表示已对妻子谅解,并不要求民事赔偿。

  丈夫放弃民事索赔

  案发前,胡光宇和丈夫在平谷区王辛庄镇租房开了家小型毛衣加工厂。

  胡光宇供述,因丈夫经常上网和别的女人聊天,还有喝酒和赌博等坏习惯,两人经常争吵。2011年4月27日8时许,夫妻再次争吵,她“就不想活了,又怕孩子留在世上遭罪,就想带着孩子一起走”。于是,她捂住女儿嘴,后见女儿还在吸气,就急忙做人工呼吸,但已没效果。

  该案审理期间,胡光宇的丈夫陈某出具了谅解书。陈某认为,妻子平时不爱跟陌生人说话,脾气倔,捂死女儿为“一时冲动,本意不是想弄死孩子”。所以,陈某没有提出民事赔偿,也不希望追究妻子的法律责任。

  犯罪中止辩护被否

  该案庭审时,胡光宇的辩护人认为,胡当时给女儿进行过人工呼吸抢救,系犯罪中止,建议法庭减轻处罚。胡光宇也表示非常后悔,但“因为年轻无知,一时太冲动才杀了女儿,请法官理解我,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4月27日8时许,胡光宇在租住地内,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即起意杀死其1岁女儿后自杀。之后,胡光宇用手闷堵女儿的口鼻,致女儿机械性窒息死亡,其作案后割腕自杀未遂。

  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胡光宇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为其仅因家庭琐事即杀害其无辜的女儿,非犯罪情节较轻。但是,胡光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初犯,故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胡光宇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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