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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文学剧本作者梁信状告中央芭蕾舞团侵权

《红色娘子军》十年版权纠葛(2)

2012年05月0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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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代《红色娘子军》于去年上演。
最终面世的中芭50周年纪念邮票,取消了初版剧本封面那张。
梁信的律师向本报记者出示了梁信与中芭1993年6月26日的版权协议。

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1993年3月20日,原中芭团长李承祥给梁信的信中提到了“十年”限期:“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

  (上接C20版)

  导火索 纪念邮票方案触动署名权

  协议签订后,此事便告一段落。梁信一直在广州工作和生活,中芭的《红》剧也持续在海内外上演,成为中国芭蕾舞的代表作。

  转眼十年过去了,2003年,梁家人以为中芭会要求续约,却没有等来任何消息。梁信的女儿梁丹妮和女婿冯远征担心老人碍于情面,便主动向老人提起了《红》剧版权续约的问题。

  梁信当时并没重视这件事,毕竟和中芭很多人都有老交情,他有点开不了口。但在此期间,他也听说,中芭在一些演出场次中并没有标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字样。2006年,梁家拿到了一份中芭《红》剧在广东中山市演出的节目单,也没有这类文字,这让老人的心里一直不是滋味。看到老人每次提起这个戏就头疼,在电视上看到与之相关的节目就换台,梁丹妮和冯远征决定替父亲找中芭协商此事,但几次交涉都没有进展。

  2009年的一天,事情终于有了下文。中央芭蕾舞团为庆祝建团50周年,要发行一套“红色娘子军”系列邮品,原定其中一枚邮票是1964年出版的《红》剧剧本封面照。由于当年的剧本只标明“中央芭蕾舞团集体创作改编”,没给梁信署名,邮政集团便要求中芭找原作者取得授权。就这样,中芭再次与梁信取得联系。那一年,梁信已83岁高龄,且居住在广州,沟通多有不便,梁丹妮和冯远征便代他与中芭接触,并再次提及《红》剧的版权协议到期问题。

  这次,冯远征和梁丹妮聘请律师,与中芭现任团长冯英等人进行了一次对谈。中芭方面表示需内部商议,让冯梁夫妇回去等消息。又过了一周,冯远征和梁丹妮再次致电中芭,对方的态度却让他们始料未及——中芭的意见是,当年已经一次性买断了原作品的使用权,因此无需再续签合同,也不可能再重新支付费用。双方谈判失败,出邮票的事也就此搁置,因此如今市面上发行的关于中芭50年的纪念邮票,只有两枚《红》剧舞蹈动作的形象。

  2010年,梁信又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调解,但依旧没有成功。

  打官司 版权纠纷或成“持久战”

  2011年10月,冯远征、梁丹妮夫妇受梁信委托,将中芭告上了北京西城法院,要求中芭停演《红》剧、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没有引起外界太多的关注。直到今年4月16日,案件开庭前的两天,冯远征、梁丹妮夫妇召开了《红》剧著作权诉讼案媒体说明会,这一持续了十多年的艺坛恩怨才被正式曝光。

  4月18日上午,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律师各执一词,梁信方面认为,1993年与中芭签订的协议书按照当时的法律(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只为十年期使用许可,2003年合同到期后中芭上演该剧构成侵权,应予以补偿。而中芭则提出,2001年的著作权法删除了有关“十年上限”的规定,未对许可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况且梁信不享有改编后作品著作权,因此当年的协议书不能被解读成许可合同;此外中芭还列出了近两年该剧60多场演出亏损1900多万元的账务说明,以此来证明梁信并没有受到损失,而是该剧最大的受益者。

  4月20日,中芭的律师陈界融还发表博文,提到有一位军方的老前辈告诉他,《红》剧属于单位作品,是国家的宝贵文化遗产,并表态不应用今天的意识,理解那个特殊时代的思想和行为。不过陈界融在文章最后也表示,这只是老一辈的谈话整理,属于一家之言或感情抒发,不代表他本人的观点。

  冯远征和梁丹妮方面也没有坐等判决。就在4月18日上午,某报纸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又为他们提供了一条举证线索。原来当日上午,该报在中央芭蕾舞团的官方网站发现,《红色娘子军》一页的介绍中,并没有剧作者及剧本出处,只有编导、作曲和舞美设计等人员的名字。于是梁信的律师李大中迅速派人核实此事,并于第二天去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第二天他们发现,中芭的官网已经修改过了。

  “我们不是在挑战什么,我们只是在尽一份儿女的孝心。”这是4月18日开庭那天,冯远征在自己的微博里写下的话。面对外界的舆论,中芭方面仍不想公开回应,担心任何表态都可能被利用、炒作。在他们看来,作为国家大团,面对公众公布亏损记录已经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其他更不想多说,只等法院判决。

  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标准,人民法院受理后六个月只能结案,但如果案件特殊,经过该院院长同意可以延期。梁信的律师说,他经手过的著作权案件,最长的拖了九年之久。冯远征和梁丹妮说,他们已经知道未来等待他们的将是一场硬仗,不过他们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

  ■ 旧时约定

  协议书

  中央芭蕾舞团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1964年芭蕾舞团组织有关创作人员根据梁信同志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的故事情节改编创作而成。在当年改编创作过程中曾得到梁信同志的应允和帮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九九一年六月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二条等条款,原著梁信同志的权益应受到保护。现补订协议如下:

  一、中央芭蕾舞团在今后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节目单、海报等宣传资料中注明“根据梁信同志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字样,以保护原著之署名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和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梁信同志不再授予其它作者或法人以舞剧形式改编原著的权利(其它艺术形式不在其列),以保护中央芭蕾舞团演出《红色娘子军》享有专有表演权的权益。

  四、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将来如文化部另有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与原作者梁信认为需再议,则应修订此《协议书》。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央芭蕾舞团团长 李承祥

  《红色娘子军》电影文学剧本原作者 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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