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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共同购房前妻败诉

女方申请检方抗诉,检方作出不立案决定

2012年05月0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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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张女士离婚后与前夫一起买房,前夫再婚后,张女士主张房子共有被法院驳回。记者昨天从西城检方获悉,张女士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方作出不立案决定。

  离婚后共同购房

  张女士和唐先生于1997年离婚。但张女士仍然住在唐先生承租的公房里。

  2000年,唐先生承租的房子进行房改售房,为得更多优惠,唐先生、张女士仍然以夫妻名义购房,按照二人工龄之和享受房价折扣,房款通过张女士账户付款。房款交齐后,唐先生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了房产证。

  唐先生于2006年与他人登记再婚。其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搬出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已经与唐先生离婚,没有合法理由强行居住诉争房屋,故均判决张女士从诉争房屋内搬出。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抗诉未获支持

  近日,张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认为房子折算了二人工龄,且购房款系由她支付,房子应为共有财产。

  张女士说房款是她向娘家人借的。唐先生否认张女士出资,他说房款是自己出的,只是通过张女士账户付款。

  协查机关西城检察院认为,张女士不能证明自己是诉争房的共有人,错误折算前妻工龄属于违反政策行为,关于房款问题,张女士可另案解决,张女士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 检方提醒

  婚姻结束勿盲目投入

  昨日,检察官提示,唐先生违反政策少交房款而引发纠纷,购房人应吸取教训,张女士赔了房款又折了工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借此告诫市民,婚姻关系结束后丧失了夫妻共有关系的基础,勿盲目投入;作为售房单位,应当在售房过程中严格审查、加强防范,房改政策指导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针对各种违规行为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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