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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基金会七成收入给公益

工资等行政支出不得超总支出10%;基金会5年公益支出2515.18万元

2012年05月0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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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温薷)昨日,记者从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获悉,按照新制定的章程,基金会每年从事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同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组织募捐须公示使用计划

  近日,由市民政局主管的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完成了换届并通过了新章程,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基金会财产如何管理、使用。根据该章程,在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募捐时,须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帮扶,并开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相关的公益活动。基金会此次明确提出,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的额度,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据见义勇为基金会公布的财务报告,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31日,见义勇为公益事业共支出2515.18万元。其中,见义勇为人员慰问金750余万元,困难补助、子女上学补助392万元,组织见义勇为人员休养、疗养支出303万元,颁发“京华见义勇为奖”奖金201万元,拨付各区县近200万元等。

  领取报酬人数不得超1/3

  按照基金会章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将与总支出挂钩,即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理事会名额为25名理事。按规定,在这些理事中,从基金会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1/3,也就是最多只有8人可领取报酬,且必须是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

  此前,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500万元,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另外,海内外团体、个人捐赠,政府资助与投资收益等,也计入基金会的收入。鉴于一些接受捐赠的物资可能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的用途,章程特此规定,基金会可以依法对这些物资进行拍卖或变卖,但所得收入须用于捐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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