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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商被查牵出索贿主任

北京市水利机械施工处原主任索要房产及现金共计人民币210万元,因受贿罪获刑13年

2012年05月0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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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北京市水利机械施工处(简称水利处)原主任薛仁财,在10年中从一施工方处要房要钱,合计人民币210万元。

  近日,薛仁财因受贿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行贿案引出受贿线索

  房某,原是一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通过薛仁财承揽工程。检察机关在查处其涉嫌单位行贿案时,发现了薛仁财涉嫌受贿的线索。

  2009年11月,薛仁财被检方控制。同时,水利处原司机刘玉生,也因与薛仁财案“有关”到案。

  据了解,现年57岁的薛仁财,1997年5月起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水利处主任。刘玉生在2000年辞去水利处司机后,成立了一家塑料制品公司,他曾对员工称“不要把薛仁财在塑料厂里有股份的事情跟别人说”。

  10万元搞定发包方

  相关材料显示,1997年,薛仁财经人介绍认识了房某。当年,薛仁财正好经手一个老北京微缩景园项目,房某打电话找到了他,并送上了一个装着10万元钱的提兜,薛收下了。从此后,直至2001年3月,薛仁财利用其“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发包城市河道清理和土方施工的过程中,将工程交给房某的公司施工。

  二人交代,薛仁财曾将单位承接的水源九厂引水渠工程交给房某。该工程总造价两三千万,房某从中获利800多万。为了“感谢薛仁财帮忙”,房某多次应允薛仁财的“用钱”要求。刘玉生也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多次通过薛仁财向房某“借钱”。

  法院查明,1997年至2006年间,薛仁财两次收受了房某向其行贿的人民币30万元,后又三次向房某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刘玉生明知是薛仁财向房某索要的财物,仍予以掩饰、隐瞒,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80万元。

  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薛仁财、刘玉生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

  ■ 犯罪事实

  ●1997年,薛仁财在北京微缩景园指挥部收受房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999年,薛仁财收受房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用于购房。

  ●2000年间,薛仁财得知房某位于京科苑小区102室住房空闲后,介绍刘玉生以原价人民币20万元购买该住房,并在事后要求房某免除刘玉生该20万元的房款。

  刘玉生在明知房款免除系出于薛仁财授意房某的情况下,仍予以居住、使用。

  ●2004年8月和2006年4月,刘玉生向薛仁财提出帮忙向房某借款。薛仁财以借款或女儿结婚购房名义,向房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和60万元。

  刘玉生则在明知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薛仁财索得的贿赂款的情况下,仍予以占有并使用。

  ■ 案情1

  自己买房不花钱

  1997年,一开发商为薛仁财、房某预留了京科苑小区的两套房。

  薛仁财称,当时开发商说要20万,他便给房某打电话,让房某把房款交了。房某将20万现金送了过来,并帮他办了入住手续。

  薛仁财称,2000年,听说房某要搬家,其在该小区的房子将要空出来,便想到了老部下刘玉生。当时刘说手里没钱,不能马上给房款。房某就说“钱以后再说,先让刘玉生住着”。他认为刘玉生正操持和自己一起办塑料厂的事,便同意“出面和房说一下,让他不要再找刘玉生要房钱”。

  2006年,刘玉生把这套房子以50万元卖了。

  ■ 案情2

  写下借条不还钱

  据了解,刘玉生办塑料厂一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就找到薛仁财表示:“你帮过房的忙,房又有钱……找房某要些钱把厂子先弄起来”。

  材料显示,薛仁财曾为解决刘玉生扩建厂房、囤积原材料的资金问题,先后向房某“借款”100万元和60万元。其中100万元,刘玉生虽然打了借条,但一直未还。后来,房某表示“反正也收不回来了”,其财务人员用了两张假发票,将账做平了。另外60万元,则是薛仁财打着“女儿结婚”的名义,为刘玉生从房某处“筹来”的。

  ■ 释法

  两被告人均被认定受贿

  在薛仁财和刘玉生到案后,薛仁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给予的财物,显然构成了受贿罪。但对于刘玉生行为的定性,司法机关曾产生了争议。

  曾经有观点认为,刘玉生明知是赃款、赃物,仍予以使用,其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法院发现,刘玉生其实是明知房某有求于薛仁财,仍伙同薛仁财索取贿赂,既有主观故意又在客观上实施了索贿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刘玉生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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