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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透支1.68万元未还被追刑责

因信用卡诈骗罪获拘役2个月;辩护人认为判决属“法律失衡”

2012年05月0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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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站在法庭上。昨日,郭某因透支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拘役2个月。新京报记者 张玉学 摄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某银行原职工郭某持信用卡透支本金1.68万余元,虽银行56次催收,一直拒绝还款。

  昨日,郭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

  法庭上,郭某则自称是心存侥幸心理。其辩护律师则认为,郭某被追究刑责是“法律失衡”。

  被告人称心存侥幸

  检方指控,2011年1月24日至4月1日期间,郭某使用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本息2.6万余元,其中本金1.68万余元,复利和滞纳金9900余元。经银行56次催收,郭某拒不还款,后被控制。

  检方认为,郭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我清楚信用卡透支不还的后果,但总抱侥幸心理。”昨天上午,郭某在法庭上表示:“我把钱都借出去了,就想借我钱的人一还钱,我就把钱还给银行,主观上并非不想还钱。”

  律师认为刑罚过重

  郭某的辩护律师称,指控郭某透支的金额,包括了本金、复利和滞纳金,然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案款只计本金。而且,郭某使用的信用卡限额多少、还款期限多少天,检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能充分显示,存在证据上的缺陷。

  该律师指出,银行现在有很多涉及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大额贷款都要不回来,但这种事情均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可是,郭某只不过透支信用卡不足2万元,却被追究刑责,这是“法律上的失衡,实际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公权力在为利益集团讨债”。

  据了解,郭某被控制后,郭某的哥哥已帮弟弟偿还了信用卡欠款。

  昨日下午,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某拘役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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