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论风生
镇政府“代管”村民拆迁补偿款是漠视村民的知情权和个人财产自由支配权。
江苏常州新北区春江镇近日启动一项工程的拆迁安置。让拆迁户们意外的是,对拆迁补偿金额、条款一无所知的他们,却先收到了一封《关于“自愿有偿延期支付拆迁补差款和自愿有偿提前交纳增购房款”的征求意见书》。镇政府表示可以为村民代管这笔钱,其间的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两倍。(5月8日《扬子晚报》)
这份意见书对村民拆迁补偿具体数额闭口不谈,而将重点放到由镇政府主导,以“延期支付”并享受“两倍银行利率”的形式“代管”了本应属于村民自己的补偿款。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虽然被披以“惠民”的外衣,但还是不禁让人质疑,这到底是在替村民“管钱”,还是管着村民“用钱”呢?
拆迁补偿款属于国家对失地村民个体的补偿,村民享有对这笔钱的所有权。而镇政府草拟的“意见书”却明文将日后村民支取补偿款做了种种限制,提钱之前甚至要经过层层审批报告。这种“花自己的钱,还要看别人脸色”的事情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
其次,镇政府相关协议内容对补偿范围、价款多少以及支付手段和时间都只字未提,这无疑是对村民知情权的一种无视。镇政府反复强调这是为村民的利益着想,但是,连村民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保障,谁又能保证这其中没有“猫腻”?
此外,镇政府称,很多失地农民拿到补偿款之后处理不当,更有甚者在一夜之间赌博挥霍一空。农民缺乏理财意识在实践中可能的确存在,但是,这种村民“被理财”的措施不可能标本兼治,这种既没有对村民落实切实有效的补偿政策,也没有对村民进行行之有效的理财引导,而单纯依靠行政的手段显失公平来处理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做法,无论如何也是说不通的。
不可否认,该镇政府的初衷有可能是好的,然而在没有确保村民享有知情权和对补偿款的自由支配权前提下,这种“家长式”做法显然是违背大多数村民意愿的,这份所谓的惠民“协议”当然不应该出台。
□朱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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