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保护女职工,又考虑不加大企业负担影响女职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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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睛
5月9日,全总、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全国妇联等多部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向媒体做说明。
4月28日,这项关系1.37亿女职工权益的法规,几经磨合,最终得以出台。
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过程经过长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也是利弊权衡、博弈的考量过程。
□新京报记者 韩宇明 北京报道
近日,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女职工张媛怀孕待产,公司老板数次找其“谈话”,希望她能离职。
张媛选择绝不妥协,在尽力保住工作之余,张媛压根没奢望公司能给她们这些外地人上生育险。
“我去人力资源那问了几次,都说公司不管生育险。”张媛说,如果有生育险,大约可节省2.1万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出台后,张媛不仅工作可以保住,生育险也有望解决。
但对于张媛的公司来说,给女员工上生育险,增加成本,是否因此裁减岗位,成了新议题。
5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丁峰表示,立法一大难点就在于,既要加强对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又不能过度保护,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影响女职工就业。
新规保护范围涵盖女农民工
5月9日,人社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介绍,生育保险待遇缺失,已经成为女职工就业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女职工生育待遇,依然按照1994年原劳保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全国大部分地方,生育保险依然只覆盖到本地的城镇职工。
新规定一个最大突破就在于,明确女职工都有生育保险的待遇。
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介绍,新规定另一大突破在于,扩大《新规》的适用范围,覆盖到了所有用人单位,并且包括了女农民工。为了加大执行力,还强化了处罚力度。
张世平介绍,目前我国女职工约1.37亿,占到全国职工总数的42.7%。而女农民工则在女职工中占到了约37%的比例。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意味着数目和比例庞大的女职工群体都被纳入了劳动保护范围。
加强保护与不影响就业的考量
“我们公司会按这个办吗,我看悬。”新规描绘出美好的前景,张媛的担忧却没有减轻。
张媛所在的地产公司人力资源专员林园介绍,该公司近200名员工大部分是外地人。每月的社保费支出就占到了人工成本的约30%。如果生育保险全部缴纳,每月大约还会多支出近7000元。
林园说,公司这大半年,一个主要议题就是控制成本。在这种背景下,保护或提升女职工的待遇,都不太现实,公司负责人会很抵触。
保护女职工权益,又兼顾用人单位承受能力、不影响女职工就业成为《新规》面临的现实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丁峰坦言,这是制定《新规》的重大考验。条文的轻重拿捏贯穿立法始终,也是他们一直强调的一项原则。
1998年,旧版规定已执行10年。考虑到已不适用于当下,全总于当年首次提出修订旧版规定。
张世平介绍,各级工会系统为此先后开展了百余次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可行性报告,并最终与人社部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修订草案送审稿。
2006年,相关单位正式提出立法,于2008年进入立法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先后组织了20多次专题会、研究讨论,并8次组织省级工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汇总出了各地工会对于意见稿的262条意见。
14年时间,其所面临的难点或争议之处,张世平坦言,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平衡”。
需要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考虑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怎么样既能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又不至于加重用人单位负担、不影响女职工就业,“这是我们始终要去博弈、去讨论的问题。”
正式规定与意见稿有增减
这种博弈和平衡,自然也体现到了规定的具体条文中。
在加强保护方面,与1988年旧版规定相比,新版可谓全面升级。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新规和2011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具体条文也有了很多变化。
如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条”,提出“用人单位可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正式规定中变为“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降低其工资、并对其辞退”。
另一项关注度颇高的变化则是,正式规定“第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而这一点,意见稿中并没有。
此外,意见稿中“第十条”提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等,在正式规定中,则变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上设施。强制性明显加强。
不过,丁峰也介绍,保护条款并不是完全升级,也有舍弃,实际上是有增有减的。
如旧版规定中,有对于女职工婚后待孕期还有一个保护条款。新版规定删除了这一条。丁峰介绍,待孕期首先是不好界定,一个人22岁结婚的,可能28岁、30多岁才生育,而且给予待孕期待遇的话,确实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负担。因此在多方权衡后,予以删除。
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这一块内容,对于禁忌范围究竟该多大,参与立法各方颇费脑筋。张世平介绍,范围过低,会损害女职工权益,过高则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最终定稿还是尽可能的压缩了劳动禁忌范围。
此外,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规定中,删除了用人单位应每两年安排一次女职工常见病检查的条款。
不过,对此,张世平则解释,删除这一条“也不算妥协。”主要是此前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相关条文,属于福利性质,而此次规定则偏向于针对“特殊”情况。因此正式条文予以删除。
理顺监管机制
新规颁布后,监管体制理顺衔接则显得更为迫切。而这则与我国行政体制变革息息相关。
立法衔接涉及到很多具体条文。对于“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介绍,其实加入这一点,也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持一致。
1988年,旧版规定,监管职能由劳动行政主管负责。
1998年,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监管职能改为劳动行政、安监以及卫生部门负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旧版规定在监管执行上,力度欠缺,因此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
张世平介绍,《新规》对监管力度大幅强化。明确提出由县级以上人社、安监部门负责监管。相比于意见稿,正式规定的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强化,对于违规用人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可停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从立法意图上,这些条文也是希望加大规定的可操作性,张世平介绍。
无论如何,在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看起来,女职工张媛的担忧有希望能够化解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文摘录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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