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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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保守“国家秘密”那样保护公民信息

2012年05月1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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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面对大量被贩卖公民信息来自政府部门的现状,应该明确像保守国家秘密一样来保护公民信息的理念,同时借鉴保密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从技术上强化保密手段。

  

  据新华社报道,江西省鹰潭市警方成功捣毁一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网络。公安机关缴获犯罪嫌疑人“黑土草莓”(网络化名)去年10月以来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万余条的交易账目,记者随机查看其今年3月份的1831条交易记录,发现其出售的个人信息中,超过四分之三是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提供。

  由政府公职人员出卖的个人信息超过了四分之三,这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担忧。本应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最安全的地方,反而成了最大的黑洞。堵住这个黑洞,除了公安部门持续的依法打击外,更需要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对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确立起“像保守国家秘密那样保护公民信息”的理念。

  政府部门因为履行公共职能所需,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户籍、工商、通信、出入境、住宿、车辆档案、图片图像等,这些信息不仅关涉公民个人隐私,一旦泄露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会直接威胁公民的生活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因而,从其重要程度来看,或许并不逊于一些秘密文件。

  我们知道,国家公职人员在职业培训中都经过严格的保密知识培训,日常工作中,更是时刻紧绷着“保密”这根弦,因为一旦因泄密被查,轻者挨批受处分,重者有牢狱之灾。泄密虽偶有发生,但泄露公民信息已无处不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很少听到一些部门培训公务人员如何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上执法不严,对此类行为处罚力度偏弱,客观上放任了公职人员泄露私人信息的行为。

  像保守“国家秘密”一样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既需要强化观念,也需要提升保密手段。比如《保密法》,除了强化保密意识外,亦通过一系列严厉的制度来防范泄密,如密级制度、保密责任人、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承载秘密的介质做出秘密标志等。相比国家秘密文件,公民信息数量更为巨大,完全照搬保密法的标准来保护个人信息,或许成本巨大难以负担,但在立法时从技术上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人、获取个人信息人员范围、做出标志、例举罚则等,并不难做到。

  执法部门的高压打击,会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只有常态化的执法才能防止打击完了又反弹的怪圈。从规范层面看,国家应当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或法规,立法理念就需要明确,无论是政府还是商业机构或组织,都应当像保守“国家秘密”一样重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新京报评论员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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