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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需有人负责

2012年05月1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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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论坛

  据媒体报道,一条黄色犬自12日晚至13日上午在北京街头连续咬伤20余名路人后逃跑,截至13日下午仍未能捕获,目击者称,这只恶犬可能已先后在西城、东城和丰台三个区出现,并可能继续伤人。

  至今为止尚无人出面“认领”这只肇事犬,甚至人们仍不清楚,这条横行三个城区、咬伤20多无辜者的恶犬究竟是走失的宠物,还是无主的流浪狗。但有一点是清楚的,这只狗不仅对社区和民众安全构成威胁,且很可能在社会上引起一定恐慌,倘是只病犬,更有传播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疫病的风险。

  如何应对“恶犬伤人”的突发事件,是当下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有媒体报道,近年来恶犬伤人事故逐年攀升,有关部门正在试图通过修订法规来寻求解决之道。

  在国外,“不得伤人”和“宠物主人不得对所养宠物失控”是宠物饲养的最基本规则,宠物犬如果失控伤人,养犬者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伤者的赔偿,警方和市政部门出警的费用等,情况严重者还需负刑责。正因如此,许多国外社区、公寓对允许饲养的犬种有限制,饲养大型犬的独立屋住户往往会在寓所外标明“家有猛犬,请勿靠近”。

  正因为狗肇事,人负责,一旦宠物犬走失,犬主会尽快报案并积极配合寻找,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反观国内许多城市,尽管相关条例制订了不少,但责权利却显得含糊,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犬祸”。

  真是“无主野狗”该谁负责?自然是市政部门和警方。许多国家地方法规均规定,野生动物如果被证明对人或社区安全构成威胁,市政当局和警方有义务将之人道毁灭。在国外不少地方,被收容的流浪宠物若逾期无人认领,都会有被人道毁灭的危险,因为长期饲养无主宠物浪费纳税人税款,而任由大量宠物流落街头则构成对人和社会更多威胁。对此,国内城市也可有所借鉴,喜爱宠物的朋友应做到“对宠物、他人和自己负责”,切忌因一时兴起而养,又因一时兴尽而弃。

  有狗肇事,有人负责,“犬祸”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陶短房(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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