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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超时费”是否乱收费

2012年05月1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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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高先生在河北高速路行驶过程中因疲惫在休息区自己的车上睡了一晚上,结果第二天驶离时,他被告知因为他在高速路上停留时间超过12小时,因此要缴纳10倍于过路费的“超时费”。(5月13日中国广播网)

  这起“超时费”事件,又一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高速公路还要收“超时费”?吃惊之余,检索一下河北省的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确实发现了具体条文,并且在北京、湖南等相关省份也同样存在类似的规定。

  “超时费”作为高速路收费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为了惩罚“换卡逃费”现象。“换卡逃费”是指司机针对公路联网收费,利用交换车牌、交换通行卡等方式逃避缴纳过路费的不法行为。但司机利用换卡换牌来规避过路费,只要事先算好时间就不会超过“法定时间”。即便是超远的长途货运司机,只要将长途旅程分段行驶换卡换牌,也完全可以规避处罚。所以,以“超时费”的形式避免“换卡逃费”是达不到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收取“超时费”的行为可能侵害司机的合法权利,且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在高速路上的延迟现象存在无法预计的客观事实,诸如堵车、车辆故障、休息区购物餐饮、以及在休息区内等人、停车休息等都是合法正常的延迟,根本无需向相关部门“解释”或“证明”自己在上高速后“都干了什么”,对车辆时间的过分限制等同于在变相侵害司机合法权益。

  此外,在高速公路上的长时间行驶,最可能引发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司机感到疲劳或不适,在休息区略作休息,或者停车过夜都是法律应该提倡和保障的合法行为。要求司机出示休息区旅馆发票才可证明自己没有“换卡逃费”的做法也是荒谬的。难道司机在休息区旅馆是合法的,在自己的车内休息就是非法的吗?相关部门不能人为限制司机合法休息时间,也不能人为限制司机该如何休息。

  没有法律依据且侵害司机合法权益的“超时费”不该再收了,在目前的收费公路专项整治中,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朱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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