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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宋丹丹肖像 一公司赔15万元

汕头食品公司合约到期后仍使用宋丹丹肖像,宋丹丹起诉索赔100万元

2012年05月1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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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代言合约期满后,自己的签名和肖像仍在汕头一家食品公司外包装上使用,宋丹丹认为姓名权和肖像权被侵犯,起诉该公司索赔100万元。

  该案一审宋丹丹胜诉,被告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昨日经法官调解,宋丹丹获赔15万元。

  签名和肖像遭侵权索赔100万元

  宋丹丹诉称,汕头市未来食品有限公司聘请她为其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合约自2009年5月31日终止后,食品公司仍在使用她的肖像和签名。

  宋丹丹认为该公司侵害了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胜诉二审和解

  一审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赔偿18万余元。食品公司上诉至二中院,昨日上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食品公司出示了刘德华和赵本山肖像权被侵权案,两人分别获赔10万元和7万元,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经法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自调解生效后10日内食品公司一次性赔偿宋丹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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