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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国商业损失总额2196亿元

2012年05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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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范旭光)根据全国第三次零售安全调查,2011年我国商业损失额2196亿元,损失率为1.55%,较2010年无明显改善。昨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公布这一数据,称部分商业损失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加以消化,最终消费者成为主要受害者。

  企业通过提价消化损失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防损专业委员会主任曹小宁表示,在当下商业利润率非常低的情况下,企业根本无法自身承担全部商业损失。“零售商将损失转嫁给了供应商,而供应商也不可能消化这些损失。调查显示,由于供应商利润空间非常狭小,部分企业不得不通过抬高商品价格的办法加以消化,最终主要受害的是消费者。”

  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内外盗损失占商业损失63.1%,其中内盗造成的损失最大,平均损失金额为263元/件。现金丢失与卖场商品丢失是内盗损失的主要原因。而外盗平均损失也较上一年增加,盗窃与恶意退货是外盗损失的主因。曹小宁表示,内外盗平均单案达不到公安机关的办案标准。

  零售商供货商矛盾加剧

  据了解,我国商业损失额已连续三年以16.7%的复合增长率不断扩大。

  曹小宁认为,这不仅加大了消费者负担,还容易加剧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矛盾,对规范流通领域的市场秩序非常不利。

  调查结果还显示,在解决商业损失时,有62.7%的零售商表示超出商业损失指标的部分,由员工或供应商补偿,还有近三成零售商表示这些损失全部由员工或供应商分担。

  此外,有48.5%的供应商对此表达了抵制情绪,但仍有超过半数的供应商认为,承接零售商的损失是“行业潜规则”或可以“视为市场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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