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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少女毁容案”检方不予抗诉

2012年05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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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安徽合肥“少女被毁容案”一审判决后,原告家属申请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日前已决定不抗诉。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某家中,造成周某毁容。此前,包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获刑12年零1个月。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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