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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首部司法解释,三类人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暗示他人内幕交易炒股将入罪

2012年05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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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在上市企业内幕信息正式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暗示他人内幕信息致他人获利将入罪。

  昨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界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为此,《解释》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认定等方面进行细化,指导法院审理有关案件。《解释》规定了三类人员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孙军工称,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证券交易超50万为“情节严重”

  《解释》还在《刑法》基础上对内幕交易案件“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进行细化。

  在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期间,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认定为“情节严重”。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将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情节严重的人员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员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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