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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次篡改档案”还能继续当官?

2012年05月2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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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山西省河津市的薛新民,为了入党、升迁,小学毕业却谎称中专毕业,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报本科学历;篡改档案,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今年2月,他又从乡镇党委书记的位置上,被任命为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5月23日《法治周末》)

  薛新民年龄学历屡屡造假,为此只受了“党内警告处分”,居然还能从乡镇进了县城继续当官。这真是咄咄怪事。公职人员履历造假,违背了基本的职业伦理,也涉嫌违法违纪。一个11次篡改档案的公职人员实际上没有任何诚信可言,如果这样的人还能继续当官,公众如何信服?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而且,根据《档案法》,篡改档案属于违法行为,薛新民及帮助他篡改档案者也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屡屡被举报的薛新民本人所接受到的唯一处理,就是“党内严重警告”。如此处理,难以令公众信服。

  无独有偶,22日媒体报道,陕西府谷县司法局副局长刘利荣存在学历造假,已被免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当年对刘利荣进行干部考察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相比薛新民而言,刘利荣受到了更严厉和全面的处罚,包括对履历造假负有审核职责的责任人也受到了处理。但薛新民履历造假事件中,处罚似乎对他的仕途没有产生什么影响。也没有其他人等为其履历造假负责。

  近年来,公务员的年龄造假、学历造假的问题经常出现,这当然需要制度的完善。但是,这也不是多么繁难而深奥的制度问题,关键还在执行环节。然而,现实中,有些地方的处罚太过宽松、随意,有些地方的严肃处理,似乎也给被处理者留下了空间。

  其实,“履历造假”本来就是公职人员不能触及的“红线”。希望,有关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的个案上守护好这条“红线”。

  □姚景(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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