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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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拘人大代表要进行问责

2012年05月25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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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地方人大只要依法办事,对一些司法机构的不当行为说“不”,既维护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也实现了对司法的监督。维护代表的人身自由权,也就是在维护法治尊严。

  昨日,《大河报》报道了一起蹊跷的“人大代表被通缉案”。潢川县人大代表李万均今年4月被警方关押三天,此前已被商丘警方网上通缉。5月23日,潢川县人大常委会成员18人表决,否决了商丘警方关于中止或取消李人大代表资格的请求。并表态:商丘市警方上网通缉、逮捕人大代表的行为程序违法。

  商丘警方未经批准通缉人大代表,罕见;地方人大否决司法机关的请求,也罕见。这两个“罕见”,折射出一个现实困境:该如何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避免受到不正当的司法干涉。

  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有着特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当然,人大代表的权利并非没有边界,对紧急情况下的“现行犯”,可以先由警方拘留,再立即向人大报告。

  所以,不管李万均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当地警方都不该违反程序对其进行网上通缉、逮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在拘捕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拘捕,但李何以被警方拘留三天?

  警方非法拘捕、非法通缉人大代表的案件,虽然罕见,但这也并非孤例。2004年,海南临高县发生警方误捕夜归县人大代表案,该代表在亮明身份之后,仍被警方非法拘留了12个小时。不过,只这12个小时,警官就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发生,关键还在于一些警方执法程序不规范,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敬畏。

  此事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潢川县人大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保障了人大代表的权利。据报道,潢川县人大常委会在表决前,经过了长时间的讨论。5月18日,潢川县人大常委会曾召开专题扩大会议,听取了商丘市公安局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从这个角度说,要保护人大代表的权利,关键还是在于将法律上的规定,一丝不苟地落实为现实中的程序。地方人大只要依法办事,对一些司法机构的不当行为说“不”,既维护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也实现了对司法的监督。

  潢川县人大这次的否决和表态,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在遇到代表权利遭到不正当干涉时,各地人大机关应该勇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代表的人身自由权,也就是在维护法治尊严。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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