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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轧“小悦悦”的司机到底涉嫌何罪

2012年05月27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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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司机如果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刑期明显要重。

  去年发生的广东佛山女童“小悦悦”事件,受到广泛关注。近日,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对事故肇事司机胡军提起公诉,胡军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意见,但认为应定交通肇事罪。

  目前,此案尚处在法院审理阶段,到底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拟或交通肇事罪,法院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笔者无法根据过于概括的媒体报道对案件的细节妄加揣度,这里仅对公众对该案高度关注的两个问题,即该两个罪到底有何区别,定罪不同对当事司机有何影响,谈点个人意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该罪虽属于刑法单独规定的一个罪种,但造成他人死亡的失火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爆炸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也肯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若成立交通肇事罪等特别罪种的,则必须依特别罪种处理;只有无法依特别罪种处理时,才依普通罪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具体到本案,若司机的行为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疑问的。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最初也是以交通肇事罪对先后碾轧过“小悦悦”的司机予以刑事立案的。或许后面的事实认定出现了变化,检察机关才改变了起诉的罪名。如事发路段后被确认为内部管理的道路,而不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如此就难以成立交通肇事罪。

  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来看,很难简单地说谁重谁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有两档,一般为3至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有三档,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7至15年有期徒刑。从最一般的情节来看,交通肇事罪轻一些;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时,则明显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司机当时对事故的发生毫无觉察,在网上看到案发监控录像才确认自己撞人的事实,被检察机关认可。若定交通肇事罪,因不存在逃逸情节,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位适用刑罚,再考虑自首从宽情节。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接近傍晚,雨天光线昏暗,却未开前照明灯;在人群密集地点行驶时,只注意寻找店铺,不注意观察路况;碰撞物体后又不下车查看,其主观心理应属重大过失,可能会在3至7年的幅度内,再考虑自首情节。因此,本案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明显要重。当然,“小悦悦”事件因多名路人未出手相助,而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但这与本案无关,不是从重处罚司机的理由。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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