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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杀害女生案应以公正审判让人信服

2012年05月2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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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做到程序公正,司法公信自然提升,公众才不会纠结于个案中被告人的死与不死。

  

  近日,东莞理工大学女生小米,遭同校大学生敖翔猥亵并被杀害,而凶手仅被判处死缓的新闻,引发公众热议。

  在法官对死缓判决做出的若干解释中,有一条遭到公众严厉批评:“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其实,凶手被轻判的主要原因,是他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这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

  或以为,警方已经锁定凶手,凶手是在外逃之后,走投无路时才被迫“自首”的,不该按自首处理。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事实虽然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也属于“自动投案”。

  法官据此,以及综合本案中凶手的主观恶性、行凶手段、赔偿结果等,做出死缓的量刑,也体现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自首者都得不到法定幅度内的轻判,势必动摇自首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今后罪犯主动投案,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本案无论是死刑判决,还是死缓判决,都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不能说死缓判决就是枉法。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屈服于长官意志和公众口水;公众也有权监督和质疑,但不能根据受害方亲属的描述和简短的报道,越俎代庖做出判决。这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边界。

  但是,受害人家属以及公众的质疑、愤怒,并非无中生有。比如,被害女孩的父母居然不能参加本案的庭审。法院的解释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来,不公开审理涉及隐私的案件,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向不必要的案外人扩散案情细节,但如果死者的父母都要作为“案外人”,不能见证审判杀害他们女儿的凶手,那又何谈保护当事人权利?如何让死者亲属,相信司法公正?由此看来,本案即使实体上合法,也难免被质疑。

  其实,本案的判决和很多案件一样,并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所以法律上才规定了“量刑幅度”,也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网民不能基于朴素的情感,认为“杀人者必死”。

  但对于可能引发争议的判决,要让公众信服,法官就必须以阳光的司法过程、严谨的判决来保障结果的公正,必须将司法运行的整个过程呈现在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做到程序公正,司法公信自然提升,公众才不会纠结于个案中被告人的死与不死。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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