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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7月开征

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符合条件者可以向基金申请索赔;索赔金额最高不超3000万

2012年05月29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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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昨日联合下发文件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该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7月1日开始实施。

  旨在保护海洋环境

  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两部委于近日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述办法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该项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以及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情况。

  而油污损害由战争、敌对行为造成或者由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排放油类物质造成的;索赔人不能证明油污损害由船舶造成的;因油污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油污损害等情况则不得动用该基金赔偿。

  索赔金额不超3000万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凡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上述办法称,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督促补缴;拒不缴纳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 解读

  3毛这个数字不是一成不变

  对于两部委为何在此时推出该基金,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昨日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石油数量迅速增加,油量运输越来越大,而在此情况下发生油污事故的概率增加,面临较大的船舶油污事故风险。如果不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那么事故的处理难度和压力都很大。

  同时办法也是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规划,自康菲漏油事件后,国家和公众对海洋污染日益重视。本办法出台有利于维护海洋环境,但同时会增加货主的负担。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徐石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0.3元这个数字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它是根据几年前的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情况确定的。如果未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少,也许会降低基金的征收费率,甚至停止基金的征收;如果船舶污染事故发生频繁,基金很快用完,也有可能增加征收的比例。他认为,目前国内主要的石油进口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海油都将受到影响。 新京报记者 李蕾

  ■ 相关船舶油污损害事件

  ●2004年在福建湄洲湾两艘装载原油12万吨的“海角”号和“骏马输送者”号发生碰撞。

  ●2005年装载12万吨原油的“阿提哥”号在大连港附近触礁搁浅。

  ●2001年7月,珠江口内伶仃洋水域发生二轮相撞溢油事故,造成该水域大面积污染,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2008年11月一艘安提瓜巴布达籍外轮“SITC PASSION”在上海港进行油类作业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油品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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