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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首次审议

“危险房屋强制搬出”条款或删除

2012年05月3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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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防震减灾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建议删除其中的“危险房屋强制搬出”条款。

  前日,唐山发生4.8级地震,分组审议时《草案》受到普遍关注。不少委员提出,住建部门应成为抗震减灾的主责部门。

  “强制搬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

  依据《草案》,房屋一旦经抗震鉴定、安全鉴定为“危险”,那么房屋使用人应搬出。如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区县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

  对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一方面,“强制搬出”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种类;再者,“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由谁、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判定也不明确。

  同时,如果房屋的危险程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可直接援引《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执行其中的“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规定。因此,建议删除“强制搬出”条款。

  住建部门应成为抗震减灾主责部门

  新建筑抗震不达标;已建房屋虽经加固仍不能满足抗震需求,施工单位等责任方会受到何种处罚?

  《草案》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仅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执行国家、北京的抗震设防要求;12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特大桥梁和大中型水库大坝,以及供水、供电等城市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应建强震动监测设施,否则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任恩尚等认为,对于建筑的抗震质量,《草案》仅有上述一条罚则,且覆盖面仅限于大型高层建筑和基础设施,难以起到法律的震慑效果。

  现行工程层层发包的做法,影响了建筑质量。而汶川地震等灾难表明,抗震减灾的第一要务就是建筑质量。因此,立法层面应明确新建筑和已建房屋的具体抗震指标,并加大对不达标者的处罚力度;住建部门应纳为抗震减灾的主责部门,“仅靠地震局一方,难以保障建筑的抗震质量”。

  ■ 建言

  学校医院抗震标准至少高一级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汶川地震时,学校、医院建筑损毁较为严重,因此学校、医院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突出处理。

  建议新增“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学校、医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比其他建筑至少高一个级别。

  目前,北京已建成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共71处,总面积约1406平方米,可容纳人数236万人。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相关负责人认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数量偏少,建议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广场、绿地、公园、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可认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区县政府应向社会公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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