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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二审

“野泳罚款500元”条款删除

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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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河湖保护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对比去年9月征集意见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野泳罚款500元”等条款被删除。

  市民认为罚款500元标准过高

  “在河湖禁止水域或区域游泳、滑冰或开展其他水上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组织进行的,对组织者或责任人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组织或个人自行从事上述活动的,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去年9月,市法制办就《草案》征集意见时曾写明上述规定。

  《草案》在市法制办网站征集一周后,“野泳罚款500元”条款引发关注,不少冬泳爱好者认为游泳对水质影响不大,罚款500元标准过高。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此调整旨在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例如“野泳”,此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修改稿》不应再设定“野泳”罚则。

  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测河湖水质

  此外,《修改稿》新增了“河湖断面考核制度”,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测河湖水质,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明确了河湖文保职责,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规划部门,挖掘、整理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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