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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不再一家独大

认证向第三方放开,7月1日起施行;认证监督部门由铁道部相关委员会变为国家认监委

2012年06月0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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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春瑞)昨天,铁道部发布新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铁路产品认证工作不再必须由中铁认证中心执行,改为“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工作监督部门由铁道部成立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改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新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认证工作将真正独立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系铁道部批准成立。原办法则规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认证机构的工作。

  原办法中,铁路产品必须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CRCC)认证,在新办法中,认证机构则不仅限于这一家,改为“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一位专家说,在全世界,认证工作都由独立第三方承担。我国引入认证较晚,由行政主管部门(铁道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国家认监委)交叉管理,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新规出来后避免了这一问题,做到了实质上的独立。

  该专家还说,新办法逐渐与国际接轨,使得认证管理变成一个“专家说了算”的行为,产品认证制度对技术要求更强了,有实力的机构可以去做认证,更加市场化。

  出问题认证机构担责

  新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认证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产品认证业务,以及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原办法中,没有对中铁认证中心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进口铁路产品不搞特殊

  根据原办法,进口列入《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时,符合国家有关国际互认协议的,在提供相应产品认证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经管委会同意可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新办法则去掉了该规定。

  上述专家解析,这有可能是考虑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有可能是国际间对等交往问题。比如外国对我国的认证不认可,那我们也有权利对国外的认证不认可。

  ■ 专家建议

  “追溯认证已上线铁路产品”

  铁科院一专家称,新的认证管理办法实施后,应充分认识到,认证人员素质、认证标准和检验体系可能要逐步建立,不是制度一建立,安全问题就一蹴而就。该专家建议,对过去没有认证,但已经上线的铁路产品,要追溯认证。不仅要保证新铁路产品的技术、质量安全,也要保证已经在线上的产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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