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污罪受贿罪终审获刑17年;“揭发”他人受贿属实但未被认定立功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通过虚增工程价款等方式参与贪污118万余元,通过帮人承揽工程受贿40余万元,延庆县交通局原局长王新亮近日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女下属咬出交通局长
案发时,王新亮的身份是延庆县交通局副局长,和他一起“出事”的还有该局原女工委员会主任侯慧琴、局基建科原科长史立君。
证据显示,2010年8月,延庆县纪委在对侯慧琴采取“双规”审查时,侯慧琴供述了她曾帮人给王新亮倒过30万受贿款,并在王新亮授意下用公款买车一事。于是,王新亮等人被牵出。
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2月,王新亮与史立君共谋意图通过虚假工程款的手段将公款挪出,并找到承揽该局工程的一家商贸公司,在原工程款基础上虚增了50万元,二人将该钱款平分。
2004年底至2005年初,王新亮、侯慧琴、史立君三人共谋,用同样方式获取公款111万元存入侯慧琴的账户。侯慧琴经过王新亮同意,取出部分钱购买了一辆奥拓。王新亮本人也先后两次,让侯慧琴等从公款中取钱。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5年,一公司承包了交通局的工程。工程完工后,为了表示感谢,也为能够继续从交通局承包工程,公司老板将一张3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王新亮。王新亮指使侯慧琴将30万元及1875元利息一同转出,据为己有。2007年初,该公司老板再次将10万现金送给王新亮。两次送钱,该公司再次顺利“中标”,获得交通局综合检查站的承包权。
法院未认定主从犯
延庆法院认定,王新亮参与贪污公款118.56万,史立君参与贪污115万,侯慧琴参与贪污48.56万。其中,王新亮、史立君各分得50万元,侯慧琴分得18.56万。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另外,王新亮还受贿40余万元。
延庆法院认为,王新亮等三人构成贪污罪,王新亮还构成了受贿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别利用各自职务的便利、按照事先分工侵吞公款,所起作用基本一致,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鉴于王新亮身为局长、局党委书记,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授意、指使以及决定分赃数额的作用,在量刑上应当与其他二人有所区分。
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王新亮有期徒刑17年,以贪污罪判处史立君、侯慧琴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半。
一审宣判后,王新亮提出上诉称,他有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王新亮指使侯慧琴将钱给予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行为,系进行贿赂的非法行为。其如实供述该非法行为,不应认定具有立功情节。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王新亮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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