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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物业费不需缴纳印花税

2012年06月1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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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昨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国税总局官网上指出,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有纳税人日前咨询,企业出租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金额,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

  对此,纳税服务司表示,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此外,纳税服务司昨日还提醒纳税人,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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