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非法获利超千万元,称一直在配合调查;控辩双方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获利等方面存争议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前知名公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昨日在上海开庭。辩护律师为李旭利做无罪辩护,在庭上李旭利否认有隐匿行为,而控辩双方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获利、是否下达指令等方面存在争议。
李旭利称赴京为配合调查
上海警方在开庭前一周的通报中指出,案发前李旭利获悉其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后选择了隐匿,并断绝了与原有社会关系的一切联系。后上海警方在北京市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于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将李旭利拘捕。
据参与旁听庭审的《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李旭利昨日在庭上否认隐匿,称一直在配合调查,主动和各方面沟通,他指出如果知道案件已经转到经济侦查,就不会去北京。李旭利称,在2010年已经知道证监会在调查,如果想跑早就跑到国外去了。
从前两起获刑的老鼠仓案例来看,许春茂案被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10万元,退缴赃款等。而韩刚案则判刑一年。
据报道,李旭利称上海证监局说手机打不通,所以未能直接去配合调查,种种误会导致失去了自首的机会。
从盈利规模上看,李旭利案盈利超过千万,超过许春茂和韩刚案。
是否下令买股存争议
根据公诉人指控,李旭利在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股票交易信息尚未披露前,指令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志军,在李旭利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购买了工行和建行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金额达到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据报道,控辩双方在是否下指令买股、以及是否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方面存在争议。
公诉人指控4月7日李旭利下达买股票的指令,李旭利方指出,李旭利与李志军是否通话并指示买入工行建行是最核心的信息,除了口供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
公诉人认为,李旭利对李志军的交易没有提出反对,也没有改变交易密码,对李志军的权限进行限制,事后所有利益也归自己,因此李旭利必须负全部责任。
李旭利在最后陈词中表示,这件事情中他既不是完全无辜的,也不是主观故意。
■ 放大镜
“老鼠仓”案投资者维权难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层出不穷的“老鼠仓”案例中,投资者维权却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数据显示,自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至今,可统计的基民维权案例仅4例。
证券律师宋一欣表示,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如何让权益受损者积极参与追偿损失,确定“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如何分别在投资关系或信托关系中确定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都是现行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老鼠仓”案件的民事赔偿,法律专家建议,此类民事诉讼应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也可借鉴《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制度层面规定从胜诉所获赔偿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提起诉讼人的奖励,以建立健全科学的诉讼激励机制。据新华社电
■ 大事记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后出任投资总监。
2009年7月,李旭利加入上海一家私募基金。
2010年10月,李旭利从私募基金辞职,随后传出因公募基金时期的问题遭证监会调查。
2011年7月,证监会调查完毕将案件转交上海警方。
2011年8月,李旭利在北京被捕。
2011年11月,证监会通报李旭利案,指其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超千万元。
2012年6月,在开庭前一周,上海警方通报李旭利案指出其有隐匿情节。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