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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催生了“死刑保证书”?

2012年06月1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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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河南平顶山“死刑保证书”案件近日再度受到舆论关注。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对“死刑保证书”予以否认,但记者调查发现涉及事实基本属实。(6月13日《南方都市报》)

  从报道看,一方面,的确没有任何法官在这张荒唐的“死刑保证书”上签名;另一方面,平顶山中院已与此“保证书”紧紧捆绑在一起。不是从技术层面以未签名为理由就能摆脱得了的。

  据报道,2001年10月,叶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随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分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此后,法院不予受理、检察院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又经历过多次。后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将李怀亮案“降格”处理,由叶县司法机关起诉和审理。而叶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不难看出,李怀亮案已符合了错案的所有标准——本该“疑罪从无”的案件,以“疑罪从有”处理;法院、检察院不能坚持独立行使职权,除了自己的原因,更重要的还在于扛不住那“有关部门协调”。在某种语境里,这种“协调”,其实就等于判决。法院也好,检察院也罢,只不过是站在前台的执行者,而非司法者。

  所以说,对“死刑保证书”的真正反思,理应跳出这一张荒唐纸,去追问屡屡催生错案、却又游离于公众监督和错案追究之外的幕后程序。如果没有幕后的因素,法院领导为什么要和被害人家属坐在一起“协调”?为什么还要煞费苦心地将“死刑保证书”装入案卷?

  没有哪位法官会喜欢主动找到被害人去与其展开一场“不上访”谈判。解决之道当然不仅仅在司法系统,而在“个案协调定调”的废除。这一改革并非另辟蹊径,只不过是回归司法本源:让司法机关都能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实现真正的权责一致。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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