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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拟纳入证监会监管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指标,不设类似发审委的组织,不实行保荐

2012年06月1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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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将有据可循,这为全国性场外市场挂牌公司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为新三板壮大铺路

  证监会昨日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规章之一。

  在此之前,在新三板交易中,有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的限制。

  证监会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中指出,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或者股票公开向社会公众转让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监督办法将出台,也意味着新三板的股东人数限制即将放开。

  证监会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集中登记托管,股票公开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意味着未来公开转让的股票都将被纳入新三板或各地设立的股权交易所内。

  证监会对于这一领域的监管,依据2006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该法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同意监管范围,将涉及公众利益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

  监管无发审无财务要求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方面,证监会采取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管制”的方法,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指标,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的组织,也不实行保荐,核准程序简单。证监会主要着力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但在风险控制上,这类公司仅允许采用定向发行制度,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参与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禁止向一般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此外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群体较为复杂,监管方面亦将做出分层处理,比如对公开转让和定向转让的公司,在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上适用不同的标准。

  涉及到具体条文中,这一监管办法要求,对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限定每次发行合计不超过35人。

  对于股东不足200人,其一年内融资低于1000万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允许自办发行,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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