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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归国家,并非是笑话

2012年06月2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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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违法了,我刚晒了下太阳”。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提出“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引来网友调侃:难道今后晒太阳、放风筝成了盗用“国有资产”?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气象部门对风光资源数据统一管理有利于行业发展。但风电企业担心,探测需经审批,可能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 当事方称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可操作性”

  张望朝(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宣教处处长):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适当超前,有助于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助于我们把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更好地利用。

  现在来看,这部法规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它的可操作性。

  这个象征意义在于它在我国利用科学技术协调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方面是一种法律性的保障。条例经过实施若干年就可能为其他的省所借鉴。

  ■ 业内观点

  “风光统一管理对企业是好事”

  曹寅(美国Martec迈哲华咨询公司中国分公司能源电力业务总监):

  其实关于风光资源的数据是一个企业决定投资的重要依据。而获得这些数据需要长达一两年的探测,布置几十台仪器,成本很高。因此交给专业的机构如中国气象局来做,不仅可以给企业提供方便,也有利于掌握整个国家的风光资源。

  此外有些信息也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企业探测出来这些数据有可能会转让给他人,有必要统一管理。在德国,全国的光伏资源也是有机构专门进行管理的。

  “风光归国有可能增加运营成本”

  国内某大型风电厂商人士:

  规定可能会增加风电场建设运营成本,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目前,企业建设风场、光伏电站之前需要获得地方资源数据再决定建设风场、电站的规模,通常会通过气象局购买数据,但由于气象局的数据资料并不完整,因此企业有时需要自行探测,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

  ■ 专家观点

  “明确所属关系不代表要收费”

  孟宪淦(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

  以前都是建风场、光伏发电场的企业自己探测,现在有这个规定,好处是能够让当地政府了解都有哪些企业在探测那个地方的资源,避免重复测绘,也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

  这与我国宪法规定中国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一致的。风能、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这是没有疑问的。从法律上必须明确所属关系。

  但是规定所属关系,属于国家并不是说使用就是要收费的,我想这里面可能有些误解。就像土地,也是国家的,买房的时候有土地使用费,但是走在大马路上是不收费的。所属关系属于谁,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收费。

  “规范预测市场政策非常必要”

  于洋(斯坦福大学能源政策研究人员):

  如果是针对太阳能和风能预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那这个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规定探测和预测结果的产权,就可以对预测成果进行定价,对预测技术产生有效激励。因为如果企业免费使用气象局的预测结果,那么就相当于获利者是风电和太阳能发电企业,而成本由全体纳税人支付,那么预测者就无法通过改进预测技术来获得更高的回报,也就没有动力去进行预测技术。

  

  @邯郸资讯:如果我们撇开那些堂而皇之的说法做一点理性分析的话,我们即刻就会想到“设租”这个词,所谓“设租”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获取一定的超额租金而设立了行业的进入门槛。笔者认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可以理解为一种设租。

  @布小什大师:风能太阳能都是国有资产了,以后按流量计费的话,衣服要拧干点才晾得起。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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