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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免刑责,更应公开判决书

2012年06月2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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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2011年11月30日晚,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被交警拦下,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一个普通的醉驾刑事案件的判决,却因被告人公职人员的身份和“神秘”的判决书令公众困惑。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务员职务自然解除。当地法院认定莫王松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其公职就可以保留。法院判决由此被认为有为其保公职的嫌疑。更为关键的是,究竟是什么样“轻微情节”,使得法院对莫王松量刑时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根据报道,“情节轻微”是因为莫王松“驾驶的距离很短”,在法院拒绝公开更多信息的情况下,这个理由难以获得公众认同。刑法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距离短”并不代表没有危害性,而且莫王松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醉驾并被抓获的,是否符合免责的条件,因为判决书“涉密”不得而知。

  法院拒绝公开判决书,其理由是涉及“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这起醉驾案件涉及的人和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被告人,既无商业秘密,亦无个人隐私,而醉驾案件通常都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秘密从何而来?

  最高法院2007年《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深圳龙岗法院刻意将一起普通醉驾案神秘化,与最高法院的规定背道而驰。

  公众监督司法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裁判文书进行,“看得见的公正”才是公正,龙岗法院应当尽快公布判决书以回应公众质疑。

  而“醉驾入刑”实施以来,醉驾情节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的问题屡有发生,有按6个月顶格判的,有缓刑的,如今又有了免于刑罚的。建议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性文件,建立量刑情节的标准,同案同判才能免受质疑。

  □新京报评论员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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