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检察院紧急澄清,承认“终止侦查”属笔误,应为“中止侦查”
新京报讯 (记者李静 刘夏 张媛)昨日,加多宝方面出示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显示已对陈鸿道案件终止侦查,加多宝就此称广州检察院已撤销陈鸿道案件。随后,广州检察院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终止侦查”属笔误,应为“中止侦查”。
昨日,就王老吉商标争议、加多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谈话,由于不是正式的庭审,因此未安排媒体和公众旁听。
加多宝方面于昨日出示了母公司鸿道集团于本周三收到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显示已对陈鸿道案件终止侦查。就此,加多宝方面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撤销陈鸿道案件。昨晚,广州市检察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紧急答复新京报称,“终止侦查”中的“终”字属笔误,应为“中”,就此将于今天(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今年5月9日,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广药收回王老吉商标。随后,加多宝集团表示对裁决不服,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
据了解,加多宝与广药就王老吉商标之争案的核心焦点是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许可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鸿道集团陈鸿道是否向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行贿。2004年12月,广州市检察院对陈鸿道涉嫌行贿原广州医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一案立案侦查。
2002年及2003年,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分三次向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行贿300多万港币,在租用合同还有7年到期的情况下,签署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延长王老吉商标的许可期限至2020年。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两份合同均无效。
■ 司法知识
“中止侦查”与“终止侦查”司法解释迥异
在司法解释上,“中止侦查”与“终止侦查”迥异。
对于“中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
对于终止侦查,2002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解释为:经过侦查,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终止侦查。
■ 加多宝声音
把国家利益等同企业利益属偷换概念
对于此前王老吉商标仲裁裁决认定——广药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因此损害广药集团的利益就损害了国家利益。
昨日加多宝集团方面表示,无论是国有性质还是民营企业,按公司法的规定,均独立享有公司财产所有权,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分离的。任何以国家利益为借口,试图动用国家公权力干预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的做法,都是不合理的。
“把国家利益等同企业利益,是一种概念偷换。”加多宝咨询律师朱刚表示。
新京报记者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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