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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03版)
■ 观点
法律解释 应让“在家上学”合理合法
●杨东平,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
许多人之所以会本能地反对“在家上学”,是因为这与教育国家化的概念相抵触,是合理不合法的。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然而,教育作为基本人权,家长对孩子教育的优先权概念并没有过时。《义务教育法》最本质的精神,是保障儿童接受教育,在家上学与这一法律精神并不冲突。家长之所以另辟蹊径,不仅是因为大一统的学校教育不能满足家长及孩子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主要还是因为公办教育质量不如人意。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许多国家已经通过修改立法,使在家上学的选择既合理又合法。
这也是我们应当争取的目标。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已经确定了善待每一个学生的基本价值;教育的民主化、多样化和选择性的增加,则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事实上,现行的法律也为改革“预留”了可能性空间:《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它提示了通过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使在家上学合法化的路径。
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在家上学的儿童的群体性、社会化等问题,都是有办法得以解决的。
发展建议 政府及社会分别支持
●刘胡权,21世纪教育研究院研究部主任
学校教育仍然是国家教育发展的主流,“在家上学”应成为学校教育的辅助,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政府的承认和社会的支持。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部门,首先应该承认“在家上学”并对“在家上学”进行管理与评估,而不是拒绝。要研究制定和出台“在家上学”的管理办法,使在家上学有章可循。要依据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形成一套规范的监督体制,政府有协助、监督的义务,对不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在家上学”,政府应有撤销权或者取缔权。
社会方面要为“在家上学”提供支持系统,这是“在家上学”合法化的必要条件。教育研究机构目前迫切的任务是对“在家上学”的现象进行个案实证研究,总结出“在家上学”孩子的共同特征和规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在家上学”的模式,以便建立相应的法规和社会支持系统,以确保在家上学孩子的学习权和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选择权。
教育服务机构要为“在家上学”提供培养方案、课程计划、教材和参考资料、适用于家庭学校的教学设备等服务。目前,很少有这样的教育服务机构是制约“在家上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区和各级社会教育机构要为“在家上学”的机构提供学生社会活动与实践场所等支持;公立学校要建立与家庭学校教育相互沟通与衔接的机制,一方面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教育教学服务,另一方面当“在家上学”的学生由于某种原因想到普通学校学习时,允许其参加相应考试考查后,根据其学识水平进入相应学段的班级学习;师资培训机构要为家庭教师提供业务进修和咨询服务。
中外对比 家长本身要很优秀
●蒋佩蓉,美籍华人、家庭教育专家、麻省理工学院中国总面试官
Home School目前在国内的启动还是一个大冒险。在美国早期,这些家庭和父母都是要做出巨大牺牲的准备,因为他们不仅教自己的孩子还教别人的孩子,如果做不好,孩子会缺乏社会体验。在北美,之所以能够做起来,就是他们打算做牺牲,比如,孩子不上大学也可以。
教育是人育人,师资最重要,如果老师本身缺乏深度,有最好的教材和课程也不行。所以Home School需要本身素质就很高而且热爱教课的家长。在北美,也是因为启动的家长学历都很高,也对Home School有很大的激情。
同时,家长要心态很健康,很爱孩子,还要懂得教学。家长本身也要很优秀。Home School在北美很成功,也正是由于所在的一些社区本身的Home School教师都是很优秀的人才,这些人进学校也能教出很好的学生。
Home School在中国能否成功,现在还不能下定论。
D02-D04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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