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近日连续刊登问答,回应目前投资者关心的热门问题。其中指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并不是要把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且更是监督“卖方有责”的主要方式。
强调“买者自负”“卖方有责”
证监会认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性安排,并非简单地把哪些投资者挡在门外,而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行的一种风险控制,更是适应投资者、投资产品多元化发展的必要措施。
证监会认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之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更是监督“卖方有责”的手段,它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状况对投资者进行分层分类,对不同层次、类型的投资者要使用不同的说明方式,表达不同的说明内容,承担不同的说明义务。
这也是此前业界通常提到的“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债市等将融入适当性管理的理念
证监会亦认为,目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已经初步形成较为合理的模式,下一步,债券市场、场外市场的建设以及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都将融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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